依据《国家药监局归纳司关于实行关于汞的水俣条约有关事项的告诉》,
一、 现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,原注册证在证书有用期内持续有用;注册证有用期届满能请求连续注册,但限制其注册证有用期不允许超出2025年12月31日。
二、 现已依照医疗器械受理的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,持续依照医疗器械进行审评批阅,准予注册的,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,限制其注册证书有用期不允许超出2025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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